2010年12月27日 星期一

妻冠夫姓--發現姓氏的不少趣事

「王巴丹、朱楊玉琴、吳賴…」,台灣婦女早年冠夫姓的很多,部分念起來有諧音,聽起來怪怪的。台中縣真生診所院長林瑤棋長期研究台灣姓氏,病患數以百萬人次計,從中發現姓氏不少趣事,又以台語發音似講髒話的「鄭趙芝邁」、「簡李爽時」等,最令人尷尬。


     林瑤棋在大雅鄉行醫近四十年,七十多歲仍懸壺濟世,地方上很多人幾代都讓他看病,說他是很多大雅人的家庭醫師也不為過。

     林瑤棋說,漢字一字一義,二字相連意義大不相同,婦女冠夫姓或是入贅冠妻姓,姓氏相連常笑話百出,例如有位國小老師冠上夫姓成了「吳賴」(無賴)、還有朱楊玉琴(豬羊一群)等。

     他表示,曾有屏東籍魯凱族的婦女姓巴名丹,嫁給眷村王姓榮民,感冒看診時,他以麥克風叫名,其他患者眼神怪異,似乎怪他為什麼出口成「髒」,罵病人「王八蛋」,看到藥袋上的名字才忍不住笑出來。

     另一名姓燒叫珊娟的女會計,與連姓男友相戀多年,男方家長卻堅持反對,她告訴林瑤棋,原因是對方怪她的名字不好,諧音是「燒三間」,擔心雙方結為連理後,真的把男方家的三間房子給全燒了,後來這對有情人公證結婚,公公家的三間房子至今好好的。

      林瑤棋表示,還有一次是柳姓婦人嫁給伍姓榮民,被稱為「伍柳太太」、漆姓退伍軍人娶巴姓魯凱族原住民,於是有「漆巴太太」,兩人都看病的那天,先叫了伍 柳太太再叫漆巴太太,一名年輕人怒氣沖沖的跑到診間大吼,怎麼號碼亂跳,從五十六直接到七十八號,那他是幾號?

     更趣味的事,是連林瑤棋也不好意思叫出口的名字,只好以「喂」代替,他指出,有位年近七十歲的婦女叫趙芝邁,嫁給姓鄭的,用國語叫還不錯,但她偏偏聽不懂國語,首次以台語發音叫名,其他患者笑聲四起,他才意會與抓到女性下體諧音,從此都叫她「喂」。


     無獨有偶,一位叫李爽時的婦人,先生姓簡,因下腹痛前往看病,林瑤棋同樣以台語發音叫名,護士當場抗議「下腹痛不一定是做那件事,你怎麼講人家『X你爽死』?」直到看了病歷的名字,才臉紅不語。

2008/07/27中國時報

2010年12月10日 星期五

在車禍中保護自己

現在車子多,車禍變成相當常見的事。
隨時都可以聽到或看到車禍事件。
相信大部份的人還是不願意遇到這種事,除了少部份靠車禍來多一份業外收入的人~令人不齒,但經常可見!

先開一台我一直放在車庫裡的車出來亮亮相~~


因為主要是要把下面的文章讓大家看看,所以我本人就沒坐在車上了~

常常遇到的車禍事件都是,明明對方沒什麼事也要假裝倒地不起,一般多半是想討點錢花。

學會一些保身之道會比較好,因為車禍太常見了,不是你小心就不會遇到,買台行車紀錄器也是另一種選擇。

很多車禍最後的結果變成是在比關係,比人脈,比勢力~~



 在車禍中保護自己


我是地檢署的法醫,車禍對各位車主而言,是一件不願意見到的事,尤其是發生死亡車禍,然而,每次遇到車禍發生時,車主通常會不知道如何處理,基於我的專業和分享我的經驗,希望可以為你減少日後的麻煩。

首先建議各位車 主在車上放置有閃光燈的相機,內要有底片,及捲尺一把,約七公尺左右。當發生車禍時,第一件事,不是和對方說誰對誰錯,而是利用相機去找照相物,理由是臺灣的員警,不會為你花自己的錢幫你認真照相,即使是和刑事有關的案子也不會,我的經驗也是草草的照個三、四張,請問三四張又如何將現場表現出來,與其期待 臺灣司法的牛步化改革,還不如自立救濟,這也就是我為什麼要將,車禍辦案上的一些注意的事分享給大家,希望每個車主知道,一來可以保護自己,二來,也可以 使臺灣的司法對車禍案件回歸較公平的一面。

照相要注意的事項:

1.
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

2.
撞擊點要近照,最好要放比例尺

3.
煞車痕一定要照,依據老的檢察官的經驗,臺灣警員的現場圖,十個圖有九個有問題,所以,建議你照照不會對自己不好。

4.
底盤要照相,我想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,第一是要照有異物,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。

5.
擋泥板要照,可以確定撞擊方向,不要覺得自己說就是對,要為自己留證據。

6.
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,也要為別人照相

第二部份是和警員和檢察官做筆錄時

第一要求檢察官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,可以保護自己,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,如果對方不幸死亡,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,以我的的經驗我有一個案子表面上 是車禍致死,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,才知道死者是先死藥物中毒死亡,後發生車禍,如果沒有做酒精及藥物測試,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。臺灣的司法是你沒有要求檢察官做,檢察官是不會主動幫你做。所以建議你自己要求做酒精濃度及藥物測驗。

第二要求檢察官照相,要照什麼呢?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,這在日後法律上要求時,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,像一定要要求照左腳上的傷,這是根據1990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定,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,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,他才一定會去問人,如何用此證據。

第三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,你洗一份給他,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,不要給檢察官,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是否認真,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,你要知道臺灣少數檢察官的風紀是有問題的,我想看臺灣的新聞就知道,不需要我多說。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。

最後態度要客氣,因為臺灣的檢察官是得罪不起的,他們最怕記者。

法醫的工作不只要確認死因,更重要的是預防死亡的再次發生------美 國法醫書上的開門見山的第一句話。但是臺灣的司法制度中,常以偵察不公開,不要法醫提出任何危險的警訊,而愚弄市民,不讓老百姓知道事實的真象,更重要的 不讓老百姓知道預防的方法。我的經驗像一段路連續死亡車禍發生,為了偵察不公開,不知道有多少駕駛者,在不知道危險的狀況下而發生車禍,又要害死多少人, 只有每天看著一個個家庭破碎,才會想寫此文或許這篇文章中對你有用,如果對你有用你也希望能傳給你的朋友,提醒他注意自己的安全和權力,讓臺灣的車禍大大 的減少。

一個不希望再看到臺灣人不明不白的被起訴的法醫留






車禍處理要訣


台灣目前平均每天有將近七件車禍發生,要如何正確處理車禍事故,已經成為每位車主必備的知識,否則不僅自身權益不保,在財物上也將招致損失,並減少未來不必要的困擾以及維持冷靜處理車禍的發生,特別依實務及現行法規提供「車禍十四大處理要訣」僅供車主參考。
 
第一要訣
首先,車禍發生後,應立即停車以「雙黃燈及三角牌警示後方來車避免追撞」,同時應在車身後方放置三角牌警告標誌。
 
第二要訣
車主最好要做到「保留現場以利警方採證」在警方趕到現場時,將依據車輛方位及現場掉落物繪製現場圖,(請於車上放置傻瓜相機及筆、尺、紙)做為未來肇事責任研判的依據,因此為保障車主自我權益請勿任意破壞現場。
 
第三要訣
照相要注意的事項:
車子前後左右都要照相
撞擊點要近照,最好要放比例尺
煞車痕一定要照
底盤要照相,有很多人會問如何照相,第一是要照有異物,不要忘記沒有東西也是一個最有利的證據
擋泥板要照,可以確定撞擊方向
最後當在為自己照相時,也要為別人照相
 
第四要訣
做 筆錄時首先要求警察對對方做酒精濃度測驗,可以保護自己,也可以確定對方是否有喝酒,如果對方不幸死亡,則可要求抽眼球液做酒精及藥物測試,有個案例表面 上是車禍致死,可是做完酒精及藥物測試後,才知道死者是先藥物中毒死亡,後發生車禍,如果沒有做上述測試,車主可能就要白白吃牢飯。
 
第五要訣
要 求檢察官或警察照相,要照什麼呢?要照自己和對方身上的傷,這在日後法律上請求時,或判定違規肇事上有很大的用處,美國的法醫報告中一個重要車禍責任判 定,我想臺灣很多檢察官還不知道如何用此項證據作為法庭證據,重要的事你要求檢察官做,他才一定會去問人,如何用此證據。
 
第六要訣
告訴檢察官你有照片,你洗一份給他,但記得底片一定要自己留著,不要給檢察官,因為你不知道你遇到的是認真,或是敗類型的檢察官,把證據留在自己身上最安全,最後記得態度要客氣。
 
第七要訣
如果有人傷亡不論是任何人應迅速打「一一九」尋求救護車將傷者送醫急救,切記千萬勿使用肇事車輛移送傷患,避免有畏罪潛逃之嫌,救護車離開時記得詢問傷者姓名並記下車號,如消防局應記下單位及送往之醫院。
 
第八要訣
要 記得打「一一○」報警處理,由於保險申請或訴訟將以警方的紀錄為重要參考依據,因此車禍需要由警方到現場處理,對於警方應訊筆錄,現場測繪一定要詳實核 對,有任何問題就要在現場一一提出。尤其各相關位置必須檢查無誤後才能簽名確認,同時最好記下警員姓名或代號及所屬單位。
 
第九要訣
最好「避免當場爭辯或和解」,因為肇事責任的判定較為複雜,一般情況雙方都要負擔一定的責任,一般車主並無法做出正確的判斷,此外,為了本身的安全,最好避免當街與對方爭辯,而在肇事責任為明確之前,最好不要與對方私下和解,以免影響日後訴訟及保險權益。
 
第十要訣
大部分車主擦撞後,都認為只是小事故,不想浪費時間,最好還是下車處理,且應詳查雙方車輛受損及人員傷亡狀況,並且互留車號、車型、姓名及聯絡方式,如果已經報警處李在警方為到達前不要隨便離開現場,以免事後被對方控訴為肇事逃逸而被加重法律責任。
 
第十一要訣
車主於必要時,最好能尋找現場目擊者並記下車號,如在十字路口則要注意「紅綠燈及時間」以作為日後訴訟的保留證人。
 
第十二要訣
有 投保的車主記得要向保險公司報案,依保險法相關規定車主應於事故發生後立即告知保險公司。目前政府已規定強制汽、機車都要投保強制責任險,以保障車禍事故 傷者權益。事故發生後車主即可利用強制保險證上各保險公司提供的○八○○電話,向所屬保險公司報案。如果事故非保障範圍,也可尋求保險公司協助。
 
第十三要訣
車主要在五日內提出書面理賠申請,根據現行汽車保險條例規定,不論是強制險或其他任意險的理賠申請。都應再事故發生後五日內辦理,因此,車主應攜帶駕照及印章到保險公司申請理賠,以免權益受損。
 
第十四要訣
如 果車主雙方要達成和解,請注意和解細節。協調和解事宜時可透過各地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進行和解以保安全,和解時建議使用標準和解格式。並清楚載明和解內 容,尤其遇有人員傷亡務必清楚載明此和解是否包含強制險理賠金,以及是否同時拋棄刑事及民事的權利,最後應注意與對方所有具賠償請求權的人完成和解手續。


以上轉載輔仁大學






車禍事件中經常觸及的刑事規章   

交通事故引發的「刑事責任」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,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、傷,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。具體而言,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規定如下:
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「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」
服用毒品、麻醉藥品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,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◎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「肇事遺棄罪」
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,致人死傷而逃逸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◎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「過失致死罪」
因過失致人於死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,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。
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「過失傷害罪」
因過失傷害人者,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從事業務之人,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。
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「違背義務之遺棄罪」
對於無自救力之人,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、養育或保護,而遺棄之,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、養育或保護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因而致人於死者,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致重傷者,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◎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「毀損器物罪」
毀棄、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,或令致不堪用,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。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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